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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管理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9-13 15:44:02  来源:  作者:

全山各有关单位:

经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将《庐山管理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庐山管理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理和

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庐山风景资源,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监察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庐山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山规划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有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违法建设发现、处理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照本办法对职能部门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全山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居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适用范围: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辖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和违章建筑是指: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在私买私卖、或以其它形式在非法转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系统主管单位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二)国土、建设(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和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和处罚;                                                             

(四)责任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并对当事人处罚;

(五)法院按司法程序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执行;

(六)纪委(监察局)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一)管辖单位和个人出现1次违法建设的,其主管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由纪委(监察局)戒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管辖单位和个人出现2次违法建设的,其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由管理局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工资晋升资格。

 (三)管辖单位和个人出现3次违法建设的,其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直接责任人有公职的要开除公职,没有公职的将取消其5年内享受庐山管理局福利的资格。

  第六条  国土资源局、建设处(规划局)、综合执法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批准建设的;

 (二)谎报、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三)对严重影响庐山整体规划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四)未按规定收缴罚款或以罚代拆的;

 (五)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六)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对违法建设处理中推诿、扯皮,有令不行的;

 (八)其它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管理局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管理局党委办公室、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发文,以及对责任单位出现违章建筑未拆除的下发督办函限期拆除;

(二)纪委(监察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法委负责对违法建设处理法律程序监督;

(四)建设处负责对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处罚和违法建设材料的收缴;

(五)规划局负责行使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日常管理权、违法建设认定权;

(六)国土资源局负责行使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日常管理权、违法用地查处权;

(七)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对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章建筑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八)公安局负责对用违章建筑进行租赁的予以查处,对来山经商、务工人员登记管理,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取消其暂住资格,并联合建设处、执法局、运管所对非法从事运输、出售建筑材料的车辆和个人进行查处;

(九)财政处负责责任基金的管理和处理违法建设经费保障;

(十)房产局负责依法对房屋产权私买私卖进行查处,

对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发证,是直属公房的不予维修。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处负责对本山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违法建设的取消其工资晋升;

(二)民政处负责对全山居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取消其享受的本山社会福利;

(三)工商局负责对用违章建筑进行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发证;

(四)供电分公司负责对有违章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予供电;

(五)自来水公司负责对有违章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予供水;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检举,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单位、社区和国土、建设(规划)、执法等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设立四级遏制违法建筑行为监管机制

第一级  管理局成立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山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管理局党委办公室、管理局办公室,纪委(监察局),发改委,政法委,国土局,建设处(规划局、房产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和财政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综合执法局。

第二级  国土资源局、建设处(规划、房产)、综合执法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山范围的违法建设治理的认定督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级  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范围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违法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查处和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级  各单位、社区、村委会对所属范围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社区、村委会负责健全监管网络,责任到人,加强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和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上报,配合责任单位做好拆除工作。

第十条   建立管理局制止违法建设责任基金制度。管理局每年拨付专项金费,建立管理局制止违法建设责任基金,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该项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用于:

(一)聘请拆迁公司拆除违法建设的拆除经费;

(二)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对在拆除违法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

(四)对管理制止违法建设前三位的部门给予奖励;

(五)参与制止违法建设单位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每季度召开全山违章建筑治理工作例会。

第十二条  驻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除建议其上级部门追究其责任外,两年内停止其一切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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